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1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韦芳翁、韦润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芳翁,韦润丝,阳碧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韦芳翁,女,1962年10月16日,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润丝,女,1961年5月9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阳碧权,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韦芳翁申请执行韦润丝、阳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桂022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芳翁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5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诉讼期间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韦润丝、阳碧权共有的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46号建设大院2栋102室房屋一套(有抵押贷款),现尚未符合执行条件。此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韦润丝、阳碧权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芳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1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