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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彦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彦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4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彦杰,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吴风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赵彦杰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63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本申请系申请号为200910175138.4、名称为“系列锅具防饭水潽出的设计”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为赵彦杰,申请日为2009年9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9月22日,公开日为2010年7月28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3年4月3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赵彦杰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2年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其中,本申请权利要求如下:“1、系列锅具防饭水潽出的设备,其特征是:电饭锅的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水潽出部件(3)和防饭水流进电热部��的部件(4);电饭锅参照“苏泊尔”电压力锅和“苏泊尔”电饭煲有微电脑设计;锅盖上有热敏电阻;热敏电阻和端子相连接;微电脑的程序有预约、定时、煮干饭、煮稀饭、炖菜蒸菜、保温等等;定时设计由热敏电阻控制,电饭锅内达到一定温度开始计时;预约就是到了某个时点电源自动接通开始煮饭等;煮稀饭在水沸后开始计时,煮好后转为保温;炖菜、蒸菜在水沸后开始计时,炖、蒸好后转为保温;煮干饭可以保留现有电饭锅的自动调档设计,自动调档有一个强制加热部件,煮好后自动转为保温;微电脑部件上有端子,可以用一根硬线将微电脑的端子和热敏电阻的端子相连。2、系列锅具防饭水潽出的设备,其特征是:电饭锅的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水潽出部件(3)和防饭水流进电热部分的部件(4);电饭锅参照“苏泊尔”电压力锅和“苏泊尔”电饭煲有微电脑设计;锅盖上有热敏电阻;热敏电阻和端子相连接;微电脑的程序有预约、定时、煮干饭、煮稀饭、炖菜蒸菜、保温等等;定时设计由热敏电阻控制,电饭锅内达到一定温度开始计时;预约就是到了某个时点电源自动接通开始煮饭等;煮稀饭在水沸后开始计时,煮好后转为保温;炖菜、蒸菜在水沸后开始计时,炖、蒸好后转为保温;煮干饭由电脑控制,煮好后自动转为保温;微电脑部件上有端子,可以用一根硬线将微电脑的端子和热敏电阻相连。3、系列锅具防饭水潽出的设备,其特征是:电饭锅的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潽出部件(3)和防饭水流进电热部分的部件(4);电饭锅参照“苏泊尔”电压力锅和“苏泊尔”电饭煲有微电脑设计;锅盖上有热敏电阻;微电脑的程序有预约、定时、煮干饭、煮稀饭、炖菜蒸菜、保温等等;定时设计由热敏电阻控制,电饭锅内达到一定温度开始计时;预约就是到了某个时点电源自动接通开始煮饭等;煮稀饭在水沸后开始计时,煮好后转为保温;炖菜、蒸菜在水沸后开始计时,炖、蒸好后转为保温;煮干饭可以保留现有电饭锅的自动调档设计,自动调档有一个强制加热部件,煮好后自动转为保温。4、系列锅具防饭水潽出的设备,其特征是:电饭锅的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水潽出部件(3)和防饭水流进电热部分的部件(4);���饭锅参照“苏泊尔”电压力锅和“苏泊尔”电饭煲有微电脑设计;锅盖上有热敏电阻;微电脑的程序有预约、定时、煮干饭、煮稀饭、炖菜蒸菜、保温等等;定时设计由热敏电阻控制电饭锅内达到一定温度开始计一时:预约就是到了某个时点电源自动接通开始煮饭等;煮稀饭在水沸后开始计时,煮好后转为保温;炖菜、蒸菜在水沸后开始计时,炖、蒸好后转为保温;煮干饭由电脑控制,煮好后自动转为保温。5、系列锅具防饭水潽出的设备,其特征是:电饭锅的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水潽出部件(3)和防饭水流进电热部分的部件(4);电饭锅参照“苏泊尔”电压力锅和“苏泊尔”电饭煲作智能���设计。6、系列锅具防饭水潽出的设备,其特征是:.电饭锅的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水潽出部件(3)和防饭水流进电热部分的部件(4);电饭锅上有强制加热部件。7、系列锅具防饭水潽出的设备,其特征是:对于没有电热部分的锅具,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水潽出部件(3)。8、系列锅具防饭水潽出的设备,其特征是:对于有如铝锅提手一样的类似的提手的锅具,在提手部位锅缘延展部分及防饭水潽出部件(3),可以和电饭锅的提手部位不一样。9、系列锅具防饭水潽出的设备,其特征是:锅具配套的蒸笼的提手设制成便于从有部件(3)的锅中拿出。10、系列锅具防饭水潽出的设备,其特征是:锅具配套蒸笼架,并且使蒸笼距离锅的高度可以调节。“前述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2044854U,公告日为1989年9月27日;其公开了一种改进的烹饪锅构造,可防止沸粥外溢,并具体公开了:烹饪锅由一下锅体,上锅体及锅盖组成,其中下锅体呈中空容器状,锅盖覆盖在下锅体顶缘上,下锅体顶缘向外向上加宽延伸一弧形部分,弧形部分有一定坡度,弧形部分向上延伸一上锅体,下锅体的弧形部分、上锅体与锅盖上的弯曲部分、上盖体之间形成缓冲区域,使得煮粥饭时,沸粥液掀起锅盖至该缓冲区域即可冷凝回流至下锅体内不至外溢,其中上锅体阻止了饭水向上潽出,起到了防止饭水潽出锅外的作用。对比文件2:CN87202655U,公告日为1987年12月31日;其公开了一种防溢多用途锅,其具有锅具防饭水潽出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该锅具有锅身防热手柄,锅身的锅口部有一圈防溢圈边,该防溢圈边与锅盖的外沿之间有一定距离,使溢出来的米汤等液体在此得到缓冲,达到防溢的目的,防溢圈边沿锅缘向外有一延展部分,防溢圈边设置在手柄的上方,与手柄不在同一部位。其亦公开了锅具有内锅蒸隔,其可以当提篮、洗米筛、蒸笼、盛食器用,蒸隔设有提手。其还公开了锅具有配套的蒸隔架,其高为30-40毫米。对比文件3:CN2065863U,公告日为1990年11月21日。其公开了一种电脑定时节能电饭锅,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饭锅按用户的意愿定时烧饭,煮稀饭时能自动调整输入电压,��防止溢锅。电饭锅具有微电脑设计,电饭锅的外锅皮上装有一个时间、温度控制器。外锅皮的内侧装有一个温度传感器,传感器的敏感部分与内锅相接触。时间、温度控制器的前面板上,装有控制按键,指示灯,及数码显示屏,使用者可根据自己的要求,操纵控制键来调整烧饭,预置时间和定时时间。煮饭时,当锅内温度达到100℃时,通过电饭锅的控制电路,使供电功率减少一半,锅内温度维持在沸腾状态,相当于小火炯饭,这样可以节约电能、不会溢锅。赵彦杰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3年7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向赵彦杰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前述通知书,赵彦杰于2015年2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2015年9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第9685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一)关于审查文本赵彦杰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被诉决定以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2年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基础作出。(二)关于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其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电饭锅的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水潽出部件和防饭水流进电热部分的部件;(2���电饭锅的微电脑设计是参照“苏泊尔”电压力锅和“苏泊尔”电饭煲,热敏电阻装在锅盖上,与端子相连接;微电脑的程序还有炖菜蒸菜、保温等等;定时设计由热敏电阻控制,电饭锅内达到一定温度开始计时;煮稀饭在水沸后开始计时,煮好后转为保温;炖菜、蒸菜在水沸后开始计时,炖、蒸好后转为保温;煮干饭可以保留现有电饭锅的自动调档设计,自动调档有一个强制加热部件,煮好后自动转为保温;微电脑部件上有端子,可以用一根硬线将微电脑的端子和热敏电阻的端子相连。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披露了区别特征(1)中的“电饭锅的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水潽出部件”,其作用也是防饭水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提供另外一种解决饭水潽出的技术手段时,可以从对比文件1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防饭水潽出结构应用在对比文件3的带有微电脑设计的电饭锅上,以防止煮饭时的饭水潽出;而为了保护电饭锅中的电热部件,防止潽出的饭水流入电热部件,在电饭锅上设置一防饭水流进电热部分的部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使用的常规设置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使微电脑设计的电饭锅能够实现多功能控制,参照市场上常见的“苏泊尔”电压力锅和“苏泊尔”电饭煲来进行电饭锅的微电脑设计显然省时省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而区别特征(2)中的“在锅盖上设置有热敏电阻,将其和端子相连接,且微电脑的程序设置为还有炖菜、蒸菜、保温;定时设计设置为由热敏电阻控制,电饭锅内达到一定温度开始计时;煮稀饭在水沸后开始计时,煮好后转为保温;炖菜、蒸菜在水沸后开始计时,炖、蒸好后转为保温;煮干饭设置为可以保留现有电饭锅的自动调档设计,自动调档有一个强制加热部件,煮好后自动转为保温;微电脑部件设置有端子,用一根硬线将微电脑的端子和热敏电阻的端子相连”,均为微电脑控制电饭锅、电饭煲的常规设置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于赵彦杰关于权利要求1陈述的其他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不予支持。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权利要求1而言,只是去掉了电饭锅自动调挡和强制加热部件的设计,即权利要求2相对于权利要求1而言,删除了部分特征,限定了更大的保护范围。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3,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权利要求1而言,删除了有关热敏电阻和端子连接方式的技术特征,可见其限定了更大的保护范围,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4,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权利要求1而言,去掉了电饭锅自动调挡和强制加热部件设计,还删除了有关热敏电阻和端子连接方式的技术特征,可见其限定了较权利要求1更大的保护范围,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5,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电饭锅的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水潽出部件和防饭水流进电热部分的部件;(2)微电脑设计是参照“苏泊尔”电压力锅和“苏泊尔”电饭煲的智能化设计。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中的下锅体顶缘向外向上加宽延伸一弧形部分,而上锅体起到了防止饭水潽出锅外的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防饭水潽出部件。由上可见,对比文件1已披露了上述区别特征(1)中的“电饭锅的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水潽出部件”,其作用也是防饭水潽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提供另一种解决饭水潽出的手段时,可以从对比文件1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防谱结构应用在对比文件3的带有微电脑设计的电饭锅上,以防止煮饭时的饭水潽出;而为了保护电饭锅中的电热部件,防止潽出的饭水流入电热部件,在电饭锅上设置一防饭水流进电热部分的部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使用的常规设置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使微电脑设计的电饭锅能够实现多功能控制,参照市场上常见的“苏泊尔”电压力锅和“苏泊尔”电饭煲来进行电饭锅的微电脑设计最省时省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6,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电饭锅的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水潽出部件和防饭水流进电热部分的部件;(2)电饭锅上有强制加热部件。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进的烹饪锅构造,其中下锅体顶缘向外向上加宽延伸一弧形部分11,而上锅体12起到了防止饭水潽出锅外的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防饭水潽出部件。即,对比文件1已披露了上述区别特征(1)中的“电饭锅的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水潽出部件”,其作用也是防饭水潽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提供另一种解决饭水潽出的手段时,可以从对比文件1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防谱结构应用在对比文件3的带有微电脑设计的电饭锅上,以防止煮饭时的饭水潽出;而为了保护电饭锅中的电热部件,防止潽出的饭水流入电热部件,在电饭锅上设置一防饭水流进电热部分的部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避免电饭锅自动档因失灵而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发生,设置一强制加热部件使其能手动操作正常加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7,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又有防饭水潽出部件,该锅也是没有电热部分的锅具,即独立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且二者都属于锅具领域,解决饭水潽出或外溢问题,��有在煮饭时可以防潽、节省人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8,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仅在于:前者是电加热的电饭锅,后者是煤气加热的普通锅。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电饭锅防饭水溢出。然而电饭锅和煤气加热的普通锅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锅具,二者只是加热方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解决电饭锅防饭水溢出问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结构也应用于电饭锅,从而得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对于赵彦杰���于权利要求8陈述的其他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不予支持。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9,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仅在于:蒸笼的提手设制成便于从有部件(3)的锅中拿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蒸笼从锅中取出。然而,蒸笼需要便于取出,属于具有蒸食功能的锅具的常规需求,而提手作为提拿蒸笼的部件,通过对其进行适当设制以使蒸笼便于从锅中取出,显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得出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0,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蒸笼架,使蒸笼距离锅的高度可以调节。由于蒸笼架起架起蒸笼的作用,显然其高度就决定了蒸笼距离锅的高度,那么为了使蒸笼能够满足不同大小食材需要,通过使蒸笼架的高度可调,从而实现蒸笼距离锅的高度可以调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对于赵彦杰关于权利要求10陈述的其他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9月8日作出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赵彦杰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赵彦杰在诉讼中明确表示:1、对被诉决定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概括不持异议;2、认可在电饭锅上设置防饭水流进电热部分的部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8-10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综上,赵彦杰的各项诉讼主张均于法无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彦杰的诉讼请求。赵彦杰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赵彦杰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本申请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本申请文本、被诉决定、对比文件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发明所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是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可以获得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确定涉案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认定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要在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可以认定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判断创造性的重要因素。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在质或量上发生明显变化,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可以认定发明具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在认定是否存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应当综合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尤其是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启示等因素。商业成功是判断创造性的辅助因素。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其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该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其是非显而易见的,该发明即具有创造性。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饭锅的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水潽出部件和防饭水流进电热部分的部件;(2)电饭锅的微电脑设计是参照“苏泊尔”电压力锅和“苏泊尔”电饭煲,热敏电阻装在锅盖上,与端子相连接;微电脑的程序还有炖��蒸菜、保温等等;定时设计由热敏电阻控制,电饭锅内达到一定温度开始计时;煮稀饭在水沸后开始计时,煮好后转为保温;炖菜、蒸菜在水沸后开始计时,炖、蒸好后转为保温;煮干饭可以保留现有电饭锅的自动调档设计,自动调档有一个强制加热部件,煮好后自动转为保温;微电脑部件上有端子,可以用一根硬线将微电脑的端子和热敏电阻的端子相连。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电饭锅的锅缘有一个延展部分,延展部分有一定坡度,同时有防饭水潽出部件”,上述结构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同样是为了防止饭水潽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中的防饭水潽出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饭水潽出问题。而为了防止部分潽出饭水流入电饭锅的电热部分而在电���锅上设置一防饭水流进电热部分的部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使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使微电脑设计的电饭锅能够实现多功能控制,参照市场上常见的“苏泊尔”电压力锅和“苏泊尔”电饭煲来进行电饭锅的微电脑设计显然省时省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而区别特征(2)中的技术特征均为微电脑控制电饭锅、电饭煲的常规设置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基于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基于基本相同的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2-6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其不具有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提手、防饭水潽出部件、延展部分,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本申请为电加热的电饭锅,而对比文件2为煤气加热的普通锅,但电饭锅和煤气加热的普通锅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锅具,二者只是加热方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解决电饭锅防饭水溢出问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结构也应用于电饭锅,从而得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锅具配套的蒸笼上设有提手”,其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本申请蒸笼的提手设置成便于从有部件的锅中拿出。而便于将蒸笼取出是具有蒸食功能的锅具的常规要求,并且将提手作为提拿蒸笼的部件,通过对其进行适当设置以使蒸笼便于从锅中取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出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0的区别仅在于:蒸笼架,使蒸笼距离锅的高度可以调节。由于蒸笼架起架起蒸笼的作用,显然其高度就决定了蒸笼距离锅的高度,那么为了使蒸笼能够满足不同大小食材需要,通过使蒸笼架的高度可调,从而实现蒸笼距离锅的高度可以调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出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对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7,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公开了下锅体呈中空容器状,锅盖覆盖在下锅体顶缘上,下锅体顶缘向外向上加宽延伸一弧形部分,该弧形部分有一定坡度,弧形部分向上延伸形成一上锅体,该上锅体阻止了饭水向上潽出,起到了防止饭水潽出锅外的作用,同时该烹饪锅也是没有电热部分的锅具,即独立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且二者都属于锅具领域,解决了饭水潽出或外溢问题,具有在煮饭时可以防潽、节省人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综上,赵彦杰有关本申请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赵彦杰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晓军代理审判员  樊 雪代理审判��陈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