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行审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邱国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邱国炎,张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03行审142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永杭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2004107366H。法定代表人范晓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邱国炎,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执行人张小冬,女,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永卫计征决字[2016]第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永卫计征决字[2016]第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决定给予邱国炎、张小冬征收社会抚养费54830元。被申请执行人邱国炎、张小冬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催告书,限期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永卫计征决字[2016]第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锦玉审 判 员 江 麟审 判 员 林灿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饶新炎代理书记员 赖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