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再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谢家兴与义乌市鹏迪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家兴,义乌市鹏迪袜业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再35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谢家兴,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义乌市鹏迪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沿溪路49号。法定代表人:黄祖文。原审原告谢家兴与原审被告义乌市鹏迪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11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17年10月24日,原审原告谢家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审诉讼系虚假诉讼为由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谢家兴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谢家兴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审 判 长 蒋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仕民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