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正与李守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李守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243号原告:陈正,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李守杰,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陈正与被告李守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陈正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陈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文来负担。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发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