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程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程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596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窝湖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675858419G。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兴旺,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叶泽宁,公司职工。被告:程锦,女,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程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