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闫业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062号被执行人闫业斌,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诉闫业斌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刑初18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闫业斌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1日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经查,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尚未退出的赃物。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刑初180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及退赔赃物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允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