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邓俊与王锦文、余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俊,王锦文,余海华,吕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421号原告:邓俊,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雄飞,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文,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余海华,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吕菀花,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邓俊与被告王锦文、余海华、吕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邓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锦文、余海华、吕菀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0元,减半收取计6840元,由原告邓俊负担。审判员 何曙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珊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