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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柱林、李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柱林,李泽文,蔡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896号申请执行人蔡柱林,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李泽文,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蔡丽,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蔡柱林申请李泽文、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泽文、蔡丽应支付申请人蔡柱林案款1145600.0元,承担执行费1385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8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琚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