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终5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康文妹、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文妹,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文妹,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会计,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系上诉人康文妹之母),住天津市东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外环线南昆仑北路东矽谷港湾B区B1区-1-108室。法定代表人:沈永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诺清,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文妹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涉诉房屋返潮问题未解决,原因未查明;装修损失是否有依据及数额的多少,均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再做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康文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穆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