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7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胡钦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胡钦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772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19736J。负责人:王晓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宇,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姜程,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钦杰,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胡钦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彭 小 强书 记 员 张科群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