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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2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小龙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金田花苑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龙,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金田花苑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21485号原告:梁小龙,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金田花苑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921242H。负责人:罗金棠。原告梁小龙与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金田花苑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梁小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小龙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