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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著与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著,张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刘著,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黎明街迎宾委*组。被执行人:张志远,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团结街东盛委*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著与被执行人张志远一案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执行员  丛培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