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61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307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3814-X。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静,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静没有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静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2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