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忠县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洲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交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忠县水务局,重庆洲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3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忠县水务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11629577J。法定代表人王精华。被执行人重庆洲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涂井乡龙滩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88901009R。法定代表人周灿。申请执行人忠县水务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忠水罚字[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忠县水务局于2017年3月31日以被执行人重庆洲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13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忠县XX乡XX村X组(小地点:黄金坝)处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长约20米,宽约3.5米,高约2米,共计约7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依照《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忠水罚字[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被执行人“1、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2、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3、处罚款壹万元(小写:10000元)人民币整”该处罚决定于2017年4月1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限期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案件告知听证权利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送达材料等证据。并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2、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忠县水务局申请执行忠水罚字[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忠水罚字[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和第3项处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重庆洲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清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人民陪审员 刘邦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