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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靳卫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卫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卫国,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卫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靳卫国在唐山市路北区华岩路老薛茶楼一层大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靳卫国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的嘴部打伤,致被害人王某下唇穿通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靳卫国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文化路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靳卫国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党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靳卫国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卫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具有达成刑事和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靳卫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靳卫国在唐山市路北区华岩路老薛茶楼一层大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靳卫国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的嘴部打伤,致被害人王某下唇穿通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靳卫国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文化路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靳卫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靳卫国的户籍信息、证人党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靳卫国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卫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卫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人民陪审员  张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