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终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新疆合利凿井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军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合利凿井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张军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1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合利凿井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32号。法定代表人: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霞,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虎,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合利凿井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军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合利凿井勘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6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晓蕾审 判 员 贾佳佳代理审判员 毛春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