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吉安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与左柏青、欧阳云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左柏青,欧阳云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389号原告吉安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下后街9-1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春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燕飞、贺文君,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左柏青,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欧阳云兰,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左柏青之妻。本院受理原告吉安信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柏青、欧阳云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对被告左柏青、欧阳云兰所有的座落在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永叔花园的6栋1单元1603号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本案可能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本案判决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左柏青、欧阳云兰所有的座落在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永叔花园6栋1单元1603号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赖建根审判员 胡海燕审判员 杨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景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