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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小彬、周丽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彬,周丽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刑初490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小彬,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周丽梅,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小彬、周丽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小彬、周丽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彭小彬、周丽梅夫妇开始零星贩卖毒品海洛因,由彭小彬购回海洛因后分装成小包待售,周丽梅与购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同年6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周丽梅在眉山市东坡区正东街112号城东市场门口,向吸毒人员邵某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海洛因后,被眉山市公安局东某区分局民警现场挡获,从邵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一袋(编号为检材11,后经称量净重0.13克),从被告人周丽梅处查获毒资100元。之后民警对彭小彬、周丽梅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东外街12号附1号1单元2-2的住处进行搜查,从卧室床上及床头柜上查获10小包毒品疑似物(分别编号为检材1-10,后经称量小计3.27克)。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1-11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彭小彬、周丽梅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还依法扣押了电子秤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小彬、周丽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报告,证人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尿检照片、尿检报告,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检(理化)字[2017]149号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彭小彬、周丽梅的户籍信息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小彬、周丽梅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小彬、周丽梅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小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丽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电子秤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盼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附录(2017)川1402刑初490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