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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司战西与商丘启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汕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战西,商丘启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汕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095号原告:司战西,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启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鲍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范汕,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战西与被告商丘启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秀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