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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成金华,理事长。被执行人彭荣辉,女,生于1981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川202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1月16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及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彭荣辉有位于乐至县天池镇成套住宅。本院依法查封了该房屋,并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9月14日,以270144元的最高价拍卖成交。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2962元,本案执行费3839元,房屋评估费4600元后,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258743元(其中贷款本金250000元,利息8743元),截止2017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88926.87元。本院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处置了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