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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3712刘品与王笑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品,王笑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712号申请执行人:刘品,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王笑笑,女,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22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笑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品2017年2月至7月的子女(孩子抚养费)48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0元。经申请执行人刘品申请,2017年7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笑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0月8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笑笑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李帅伟执行员  裴昌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1页/共2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