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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继汉、马德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汉,马德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杨继汉,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马德怀,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继汉与被执行人马德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德怀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马德怀偿还杨继汉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315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现因被执行人马德怀已与申请执行人杨继汉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德怀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万元,下欠13万元定于2017年11月25日前付清。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杨继汉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杨继汉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87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万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