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5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厦门昌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安市永恒搬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昌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安市永恒搬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5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昌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69号1704室。法定代表人:刘长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安市永恒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蟠龙开发区成功大道蟠龙公寓402室。法定代表人:汪仁堂,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昌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安市永恒搬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厦门昌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昌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为214元,由上诉人厦门昌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海清审判员 王一平审判员 陈美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晓思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