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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和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刘和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642号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49148-8,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太平路98号。法定代表人:谢时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和玲,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和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和玲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冬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先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