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行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2773号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高雄市前镇区新生路248之27号。法定代表人沈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巴晓艳,北京金智普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继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奇鋐科技公司)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319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派技术调查官陈存敬参与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奇鋐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巴晓艳,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继龙、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奇鋐科技公司就名称为“热管制造方法”的第201110092695.7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中认定:(一)审查基础奇鋐科技公司在复审阶段于2015年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文件,被诉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权利要求第1项,2011年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二)审查意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两者的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1.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管制造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所述管体是通过冲压加工形成扁平状的;b.本申请是先抽真空后填入工作流体,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是先填入工作液,再抽真空;c.对所述管体进行热处理,所述热处理通过扩散接合的方式令所述毛细结构体及所述管体更为紧密结合。对于区别特征a,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冲压加工是本领域加工管体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管体通过冲压形成扁平状外观。对于区别特征b,先抽真空再填入工作流体或先填入工作流体再抽真空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具体选用哪种方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c,在机械领域中,对管体进行热处理是常用手段,而热处理通过扩散接合的方式令所述毛细结构体及所述管体更为紧密结合,从而提高毛细结构体与管体的结合度,也是惯用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综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c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三)对奇鋐科技公司其他相关意见的评述本专利申请并未对扁平状进行具体的定义,而从几何上看长方形也是扁平状,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奇鋐科技公司提到的“扁平状比矩形的管体接触面积更大”没有任何依据,接触面积与管件的横截面积以及两个部件的接触方式相关,并不会因为其是扁平状而增大接触面积。不论是通过热扩散的方式使管体与毛细结构紧密结合还是先抽真空再填入工作流体的加工方式均是热管制造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因此对奇鋐科技公司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对本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原告奇鋐科技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称:1.被告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及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专利申请“扁平状”这一技术特征。在本专利申请中,通过对管体进行冲压加工使所述管体呈扁平状,由于加工前管体呈中空圆管,因此加工获得的扁平状管体具有两个上下平行的平面,并且两个平面的两侧为呈弧形的侧壁。管体形状不同,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与对比文件1中呈矩形的管体相比,本专利申请中的管体由于具有呈弧形的侧壁,降低了阻力系数,进而减小了冷凝液通过管壁的阻力,从而提高了热管传热性能。2.有关公知常识的认定错误。(1)对于区别特征a,虽然冲压技术是常用的技术手段,但是利用冲压技术将管体加工成扁平状却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专利申请系对众多的加工技术进行比较选择,最终选定冲压技术为适合本专利申请的最佳加工技术。(2)对于区别特征b,在热管制造技术中,流体与管体的接触程度对于散热影响非常大,如果管体中存在不凝性气体,会使管体中冷凝压力升高,影响后期加入工作流体后整体的导热性。原告经过大量研究和实验,发现在充入液体之前先抽真空的作用是将管路中的不凝性气体和水分等排除,管体内的真空环境会让工作流体更容易充满整个管体,这是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对于区别特征c,虽然对热管进行热处理是常用技术手段,但是在本专利申请中,“对所述管体进行热处理,所述热处理通过扩散结合的方式令所述毛细结构体及所述管体更为紧密结合”这一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传统的热管制造过程中有关于热处理的在热管制作过程中的顺序有以下两种:一是通过于一个中空管体中填入金属粉末,并将所述金属粉末透过烧结(热处理的一种方式)的方式于所述中空管体内壁形成一个毛细结构层,其后对所述管体进行抽真空填入工作流体最后封管,而因电子设备薄型化的需求,需将上述热管制作成薄型。要将热管制成薄型,首先要将热管进行填粉烧结后将所述热管压扁成为扁平状,上述将热管压成扁平状的过程存在易破坏热管内毛细结构的缺点;二是先将热管的管体压成扁状其后再进行填粉烧结(热处理的另一种方式)作业,但因管体内部腔室极为狭窄,造成填粉作业施工不易,且热管内部蒸汽通道将会过度狭窄影响汽液循环。为了解决传统技术中的上述缺陷,本专利申请将热管制造过程的部分步骤进行调整,调整为“准备一个管体及一个毛细结构体,将所述管体通过冲压加工呈扁平状;所述毛细结构体为网格体;所述毛细结构体置入前述管体内,并将管体内抽真空填入工作流体,对所述管体进行热处理;所述热处理通过扩散接合的方式令所述毛细结构体及所述管体更为紧密结合”。由以上分析可知,本专利申请所述热处理步骤之前,管体中已经置入预先成型的毛细结构体以及工作流体,因此本专利申请的热处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工作流体存在时,将管体内部的毛细结构体与管体内壁更为紧密结合。因此本专利申请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本领域人员能够遇到的常规技术问题,进而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并不是显而易见的。3.法律适用错误。通过上述分析,被告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认定都存在错误,因此被告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被告专利复审委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申请是申请号为201110092695.7,名称为“热管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奇鋐科技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4月13日,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在复审程序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1为:1.一种热管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下列步骤:准备一个管体及一个毛细结构体,将所述管体通过冲压加工呈扁平状;所述毛细结构体为网格体;将所述毛细结构体置入前述管体内,并将管体内抽真空填入工作流体;对所述管体进行热处理;所述热处理通过扩散接合的方式令所述毛细结构体及所述管体更为紧密结合;封闭所述管体。本专利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中记载:热管的制造方法是通过于一个中空管体中填入金属粉末,并将所述金属粉末透过烧结的方式于所述中空管体内壁形成一个毛细结构层,其后对所述管体进行抽真空填入工作流体最后封管,而因电子设备的薄型化的需求,而需将热管制作成薄型。要将热管制作成薄型首要将热管进行填粉烧结后将所述热管压扁成为扁平状,其后进行填入工作流体后最后进行封管,又或者先将热管的管体压成扁状其后再进行填粉烧结作业,但因管体内部腔室极为狭窄,造成填粉作业施工不易,且热管内部蒸汽通道将会过度狭窄影响汽液循环。此种技术具有以下缺点:1.薄型化热管加工不易;2.易破坏热管内毛细结构;3.制造成本较高。本专利申请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中记载:本专利申请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可防止热管制造过程中内部毛细结构受挤压而产生破坏的热管制造方法。通过本专利申请的热管制造方法可解决热管加工时内部毛细结构受到破坏的问题,以及制造薄型热管时加工不易的缺点,大幅改善习知热管结构受加工破坏及制造高成本等问题。本专利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记载:准备一个金属中空管体1及一个金属粉末烧结所成型的毛细结构体2,所述管体1可为铜材质及铝材质及其中任一导热性质较佳的材质,并且本实施例选用一个扁平状的管体1.所述毛细结构体2为网格体及粉末烧结体其中任一,并所述毛细结构体2为铜粉末及铝粉末其中任一,并所述毛细结构体2搭配所述管体1中空的部位形状可谓环状或扁平状,并所述毛细结构体上亦可开设有沟槽21。本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4为本专利申请的热管立体分解图,所述毛细结构体为粉末烧结体;图5为本专利申请的另一热管立体分解图,所述毛细结构体为网格体;图8、9为本专利申请的热管制造方法加工示意图,显示横截面为圆形的管体经过加工成为具有两个上下平行的平面,并且两个平面的两侧为呈弧形的侧壁的扁平状管体。对比文件1系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0日,公开号为CN10131985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的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1-3页。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热管制造工艺,其技术特征是:将钢管切割成设计尺寸,然后对钢管内外进行整体除锈,置入管芯,用端盖封闭钢管一端,再灌入工作液,抽真空处理后,用端盖封闭钢管另一端即制成热管。其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记载:以1.2米长的热管为例叙述热管的制作过程:钢管的内径的为0.02米,钢管的材料为无缝钢管,首先将钢管切割成1.2米长,切割完后放入浓度为10%的盐酸中除锈,除锈后放入清水中清洗,清洗后将钢管烘干,烘干后紧贴管壁加入管芯,管芯由多层钢网组成,多层钢网的网孔粗细不同,紧贴管壁的网孔较细,约0.0001米左右,钢管中心的网孔较粗,约0.002米左右,细网孔提供较大的毛细抽吸力,粗网孔使流动阻力小;然后将钢管的一端用端盖焊接封闭,封闭后钢管内部充入适当的工作液,工作液是萘和氨的混合物,混合比例为1:1;然后将灌有工作液的钢管放入抽气室里抽成真空,抽成真空后用端盖焊接封闭钢管另一端,再一次的进行烘烤,检查产品是否漏气。如果不漏气,一个成品热管即完成。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将管体通过冲压加工成扁平状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同时原告主张本专利申请的毛细结构体与对比文件1的多层钢网的管芯不等同,并提交了《热管吸液芯的研究进展》第39卷第4期的《制冷技术》,用以证明上述主张。被告补充提交了由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于1984年9月出版的《热管技术与应用》,其中热管元件制造工艺流程图中有先抽真空然后注液再抽真空的步骤,以此证明先抽真空再灌入流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先后顺序的不同仅是技术选择。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庭审过程中对焦点问题的意见陈述,技术调查官对技术争议焦点问题提出了初步的认定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1.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管体呈“扁平状”;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管体”的横截面既有可能是圆形,也有可能是方形或者其它的形状,图8所示的圆形仅为其实施例之一,相应的通过冲压加工后得到的也不一定是如图9所示的“具有两个上下平行的平面,并且两个平面的两侧为呈弧形的侧壁”的扁平状管体,而对比文件1中钢管横截面为矩形时,应认为长大于宽或长等于宽,长大于宽时可以认为呈扁平状,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管体呈“扁平状”。2.“先抽真空再填入工作流体或先填入工作流体再抽真空”是否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根据热管的工作原理可知,在制作热管的过程中,填入管体的工作流体是液态,因此在选择填入工作流体和抽真空的顺序时,如先填入工作流体,是将管体内除毛细结构体和液态工作流体占据的空间之外的空气抽出,这与先抽真空相比,在管体内残留的不凝性气体和水分的差异,仅在于先填入工作流体再抽真空时液态工作流体将溶解一定量的空气,但显然在此种状态下,液态工作流体能够溶解的空气量十分有限。而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热管的工作原理显然应该知道需要提高工作流体的纯度,也应当知道先抽真空再填入工作流体有利于降低最终管体内所残留空气。因此选择先抽真空再填入工作流体也是容易想到的。3.“所述热处理通过扩散接合的方式令所述毛细结构体及所述管体更为紧密结合”是否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首先,原告已经认可对热管进行热处理是常用技术手段,而且原告所认为的现有技术中的热处理均是对填入管体内的金属粉末进行热处理从而使其在管体内壁形成毛细结构层并与内壁紧密结合。由此可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毛细结构体需要与管体内壁紧密结合,而且热处理是能够使其紧密结合的常用技术手段。第二,原告认为本专利申请解决了在工作流体存在时,将管体内部的毛细结构体与管体内壁更为紧密结合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使毛细结构体与管体内壁紧密结合需要采取热处理的手段。本申请也确实采用了热处理的技术手段,但是,除了在操作步骤上能够体现出先填入工作流体后进行热处理外,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给出如何能够在工作流体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热处理而不会使工作流体逸出的技术手段。4.本专利申请的“毛细结构体”与对比文件1的“多层钢网组成的管芯”是否相同;首先,被诉决定所针对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所述毛细结构体为网格体”;对比文件1中的多层钢网组成的管芯也是一种网格体,是“毛细结构体”的具体体现形式。第二,关于网孔大小,根据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烧结金属粉末、卷绕丝网的孔径都是一个范围,其中烧结金属粉末的孔径范围是3-400Lm,可见即便如原告所述毛细结构体为粉末烧结体,其孔径也不是一致的,而是处于一个范围。进行释明后,合议庭告知各方当事人如对上述初步认定有异议或者需要补充陈述意见,需在庭审结束后七日内向合议庭提交书面材料。截止至本判决作出前,合议庭没有收到各方当事人对上述初步认定的意见陈述。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文本、说明书、对比文件1、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本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创造性要求。《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了管体呈“扁平状”本案中,原告主张本专利申请以冲压加工方式使管体呈扁平状,由于加工前管体呈中空圆管,因此加工获得的扁平状管体具有两个上下平行的平面,并且两个平面的两侧为呈弧形侧壁,如本专利说明书附图8、附图9所示。管体形状不同,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不同,与对比文件1中呈矩形的管体相比,本专利申请中的管体由于具有呈弧形的侧壁,降低了阻力系数,进而减小了凝液通过管壁的阻力,从而提高了热管传热性能。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钢管呈矩形并不相当于本专利申请的扁平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该技术特征。本院认为,首先,在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准备一个管体”。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管体”的横截面既可能是圆形,也有可能是矩形或者其他形状。说明书的附图可以作为是一个具体的实施例,而不能限定权利要求,在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横截面是说明书图8所示的圆形,经过冲压加工后得到的也不能确定即是如图9所示的“具有两个上下平行的平面,并且两个平面的两侧为呈弧形的侧壁”的扁平状管体。而对比文件1中钢管横截面为矩形时,通常理解为长大于宽,长等于宽是特殊情况,因此,在长大于宽时即为呈扁平状。其次,原告主张“本专利申请中的管体由于具有呈弧形的侧壁,降低了阻力系数,进而减小了凝液通过管壁的阻力,从而提高了热管传热性能”,但效果并没有在本专利申请说明书中予以记载,也没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这样技术效果,原告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管体呈“扁平状”这一技术特征。二、“先抽真空再填入工作流体或先填入工作流体再抽真空”是否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原告主张,在热管制造技术中,先抽真空再充入液体的作用是将管路中的不凝性气体和水分等排除,管体内的真空环境会让工作流体更容易充满整个管体,这是经过原告大量研究和实验,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知在热管原件制造工艺中有抽真空后注液再抽真空的工艺。同时,根据热管的工作原理可知,在制作热管的过程中,填入管体的工作流体是液态。如果改变填入工作流体和抽真空的顺序,差别在于管体内残留的不凝性气体和水分会有所不同。如先填入工作流体再抽真空时液态工作流体将溶解一定量的空气,但在此种状态下,液态工作流体能够溶解的空气量十分有限。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热管的工作原理应当知道进行加工时需要提高工作流体的纯度,也应当知道先抽真空再填入工作流体有利于降低最终管体内所残留空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加工的热管设备的质量要求,以及不同顺序加工工艺的效果的了解,很容易想到选择先抽真空再填入工作流体的工艺步骤。三、“所述热处理通过扩散接合的方式”是否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原告主张,“所述热处理通过扩散接合的方式令所述毛细结构体及所述管体更为紧密接合”这一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首先,原告认可对热管进行热处理是常用技术手段,而且原告所认为的现有技术中的热处理均是对填入管体内的金属粉末进行热处理从而使其在管体内壁形成毛细结构层并与内壁紧密结合,金属粉末在热处理过程中显然不仅在其内部进行了扩散结合,而且与管体内壁之间进行了扩散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金属粉末形成的毛细结构体与管体内壁紧密结合。由此可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毛细结构体需要与管体内壁紧密结合,而且热处理是能够使其通过扩散而紧密结合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原告主张本专利申请解决的问题是:在工作流体存在时,将管体内部的毛细结构体与管体内壁更为紧密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使毛细结构体与管体内壁紧密结合需要采取热处理的手段,且本专利申请也确实采用了热处理的技术手段。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工作流体在热处理温度下应该为气态,但是,除了在操作步骤上能够体现出先填入工作流体后进行热处理外,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未明确如何能够在工作流体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热处理且不会使工作流体逸出,即原告并没有给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认知以外的技术手段,能够使在工作流体存在的情况下对管体进行热处理。综上,原告解决管体内部的毛细结构体与管体内壁更为紧密结合问题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四、对比文件1的多层钢网的管芯是否容易想到本专利申请的毛细结构体原告主张对比文件1中的“多层钢网组成的管芯”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毛细结构体”,认为本专利申请中采用钢粉末或铝粉末的一种粉末状物体烧结而成,毛细结构体空隙是均匀的,但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表明对比文件1系列参数是不同的。首先,本专利申请说明书第[0032]段记载“所述毛细结构体2为网格体(如图5所示)及粉末烧结体(如图4所示)其中任一,并所述毛细结构体2为铜粉末及铝粉末其中任一”,由此可见,在本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已经说明“毛细结构体”既可以是如图5所示的网格体,也可以是如图4所示的粉末烧结体,后面“铜粉末及铝粉末其中任一”只能是对毛细结构体为粉末烧结体时的限定。被诉决定所针对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所述毛细结构体为网格体”表明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毛细结构体”是网格体,不是粉末烧结体。对比文件1中的多层钢网组成的管芯是一种网格体,是“毛细结构体”的具体体现形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毛细结构体”。其次,根据原告当庭提交的文献证据,同样不能说明金属粉末烧结体形成的毛细结构体的孔径是一致的。因为,第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均知晓,作为原材料而言,金属粉末的粒径大小是一个范围而不是一个值,经烧结这种工艺形成的多孔体中的孔也不可能仅具有同一尺寸,孔径也应处于一个数值范围内;第二,原告当庭提交的文献证据中,烧结金属粉末、卷绕丝网的孔径范围分别是3-400/Lm和25-300/Lm。可见即便如原告所述毛细结构体为粉末烧结体,其孔径也不是一致的,而是处于一个范围。故原告主张的本专利申请中毛细结构体空隙是均匀的不成立。基于上述有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理由,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仪 军人民陪审员 李黎东人民陪审员 曹军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