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4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陶全南、罗财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全南,罗财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陶全南,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罗财富,男,194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再审申请人陶全南因与被申请人罗财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124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全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再审申请人在1996年4月11日向罗财富借款18万元,是事实,但此款实际上是代他人所借,并经被申请人同意拿了1瓶水银抵债。自从用水银抵债后,被申请人从来没有催问过再审申请人还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陶全南所称本案所涉借款系其代他人所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其所称被申请人已同意其用水银抵债,虽提供了被申请人之子罗国鹏出具的收到水银的收条证据,但该收条证据没有明确是用于抵消案涉借款的,且被申请人否认曾同意其用水银抵债,故再审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已同意其用水银抵债,证据不足。综上所述,陶全南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全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吴求文人民陪审员  赵俊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仲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