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珠海智奇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永源皮革厂、麦结玲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智奇化工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永源皮革厂,麦结玲,黄年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2150号申请人:珠海智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高华。委托代理人:葛宾。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永源皮革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人:麦结玲。被执行人:麦结玲,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黄年丰,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珠海智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永源皮革厂、麦结玲、黄年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215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润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