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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虎,连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2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433334725。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灵芝,系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28294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虎,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审被告:连伟,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a座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606545XM。负责人:杨晓迪,职务:经理。上诉人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虎、原审被告连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4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和解,遂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退还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