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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敬春与杨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敬春,杨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杨敬春,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杨邵华,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杨敬春与杨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判定被执行人杨邵华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44000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敬春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1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杨邵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邵华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敬春发现杨邵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杨邵华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