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2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思佳与刘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思佳,刘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21执5-2号申请执行人:马思佳,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8199009224824,女,现住黑龙江省通河镇富强街供销大楼。被执行人:刘东明,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通河县乌鸦泡镇一街溪树庭院小区。本院在执行马思佳申请执行刘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5)兴林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东明没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与前妻共同拥有的住宅楼予以查封评估拍卖,在网上拍卖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合议庭决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5)兴林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王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邓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