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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财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乐与吴一夫、王香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乐,吴一夫,王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365号申请人:王乐,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申请人:吴一夫,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申请人:王香梅,女,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申请人王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王香梅名下的苏N×××××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万元),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王香梅名下的苏N×××××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虢忠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