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财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西东方中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白俊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东方中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白俊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财保332号申请人:山西东方中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大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小梅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白俊东,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申请人山西东方中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俊东驾驶的吉C×××××/吉C4E**挂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西东方中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1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东方中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白俊东驾驶的吉C×××××/吉C4E**挂号车辆,保全价值8万元。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山西东方中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冈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