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翁美雪与林凯华、林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美雪,林凯华,林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翁美雪,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凯华,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金香,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美雪与被执行人林凯华、林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3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翁美雪借款人民币1079798.54元、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60元、执行费14518.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该案与2017闽03**执1377号案件均为确定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对象为同一债务人。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闽0304执1378号案件合并到(2017)闽0304执1377号案件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翁文清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林 帅书记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