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与被执行人王升、吴晓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王升,吴晓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升,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吴晓颖,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明与被执行人王升、吴晓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02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占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