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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学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学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民初1532号原告: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昌兴花园D-1-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308841420N。法定代表人:蒋孝碧。职务:该公司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学亮,男,1936年12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乔(系被告儿媳),女,汉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原告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学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雪、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小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70.17×0.6×24=1010元及2017.7.1-2017.6.30期间产生的滞纳金553元,总计156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4年12月19日,原告与环宇小区03地块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5年12月29日,原告与环宇小区03地块业主管理委员会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对环宇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系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环宇小区A-7-4-3房屋住户,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五条收费标准约定,按照每户每月0.6元每平米收取物业管理费用,费用缴纳方式为按年收取,收取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期限到期后,原告通过张贴通知以及与业主沟通等方式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被告一直以其他理由推诿不予支付,不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不履行物业管理费用缴纳义务。为了维护全体业主和自身的利益,特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交纳滞纳金。原告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平坝县房产事业管理局批复文件、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物业费催缴通知、短信通知等证据用以支持其主张。被告辩称:小区业主委员会何时成立、怎样成立的我并不知道,也没有参加过选举,所以签订合同我并不知情。我不交纳物业费是因为我家居住在二楼,楼下住房用于经营餐馆,餐馆的烟囱直接装在我家窗户下面,烟囱旁边就是电闸和水闸,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经我多次向物管反应,都没有得到处理。原告对小区的公共管理部分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小区后门也是业主的进出通道,但原告并没有设备相关安保人员对后门进行管理,而是将后门关闭安装电子门禁,小区业主进出非常不便;小区外墙上经常有小广告,影响小区的整体环境;存在公共通道、楼道被其他业主占用现象,上述问题物管均没有及时处理。因为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达不到其服务标准,不同意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提供小区管理存在相关问题的照片17张,用以支持其主张。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平坝县环宇小区03地块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向平坝县房产管理局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系该环宇小区03地块业主。2014年12月19日原告与平坝县环宇小区03地块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2015年12月13日双方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续签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费为住房每月0.6元每平方米;物业费按每年一次收取,收取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同时约定乙方(即原告)的权利和义务为:2、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3、有权按时收缴物业管理费用,并提供相关物业管理服务;7、搞好卫生服务,改善业主居住环境;8、及时解决及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提升服务质量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时查明,居住于被告楼下一楼的住户在其住房内经营餐馆,餐馆排放油烟的烟囱直接安装在被告窗户下面,对被告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被告向原告反映过相关情况,至今该烟囱仍未予以拆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法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批复文件、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物业费催缴通知及被告提供的环宇小区物业管理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系平坝县环宇小区03地块业主,该地块业主委员会依程序成立并报平坝县房产管理局备案批复同意,冯千生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与平坝县环宇小区03地块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该合同对被告亦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约履行其服务义务,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经查,被告居住的房屋确因楼下物业使用人安装的烟囱给其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被告向原告反映后,原告有义务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原告称其不能直接拆除烟囱,对于被告反映的问题也曾多次找到相关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处理,但相关行政部门未予答复也未作处理。原告的第一项抗辩理由成立,原告不能自行对烟囱进行拆除,对第二项抗辩理由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请相关部门处理,因此,原告在履行服务义务时未尽到相应责任,对其主张的物业服务费,根据其在涉案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体现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本院酌定扣减5%,即按70.17平方米×0.6元/月×24个月×95%=960元,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自愿放弃逾期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学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程学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雯书 记 员 罗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