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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合肥蝶飞蝶舞服饰有限公司与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财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蝶飞蝶舞服饰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财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6003号原告:合肥蝶飞蝶舞服饰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瑶海区土山路钢北律师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537531(1-1)。法定代表人:陈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合肥市肥东县合裕路与东华路交口(裕隆工程机械大市场)向南2000米普洛斯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39244J。负责人:周韶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孙财冬,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合肥蝶飞蝶舞服饰有限公司诉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财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合肥蝶飞蝶舞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合肥蝶飞蝶舞服饰有限公司诉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合肥蝶飞蝶舞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蝶飞蝶舞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蝶飞蝶舞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蝶飞蝶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