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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仲钢、刘江与章志、章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仲钢,刘江,章程,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仲钢,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江,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章程,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章志,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仲钢、刘江与被执行人章志、章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47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章程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马路26号三江新苑2-10栋101号房屋(权证号:713229768,查封日期从2015年9月28日期至2018年9月27日止,已知抵押)。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信息,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谭会军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松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