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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苗西与李继、张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苗西,李继,张保义,雷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738号原告:李苗西,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李继,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张保义,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雷永国,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李苗西诉被告李继、张保义、雷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苗西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苗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苗西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苗西负担。审 判 长  白胜勇审 判 员  孔慧娟人民陪审员  辛艳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文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