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韩某1与韩某2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520号原告:韩某1,住甘肃省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韩某2,住甘肃省成县。原告韩某1与被告韩某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韩某1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某1负担。审判员 姚茂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交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