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敏与秦启杰、梁勇琼、峨眉山市杰薪兔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敏,秦启杰,梁勇琼,峨眉山市杰薪兔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梁敏,男,生于1962年7月2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秦启杰,男,生于1974年9月1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梁勇琼,女,生于1976年5月1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峨眉山市杰薪兔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42114-5。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优胜村8社。法定代表人:杜燕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梁敏申请恢复执行秦启杰、梁勇琼、峨眉山市杰薪兔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53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3000元,对余款30700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81执恢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