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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邹继波与河南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伊桑线一标项目部、李连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继波,河南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伊桑线一标项目部,李连昌,张连生,赵海成,河南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279号原告:邹继波,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喜明,内蒙古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伊桑线一标项目部,地址:伊尔施至桑都尔23公里处一标项目部。负责人:李连昌,职务:项目经理。被告:李连昌,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连生,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回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晓旭,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回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与被告张连生系父女关系。被告:赵海成,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河南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升龙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张贵峰,职务:总经理。原告邹继波诉被告河南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伊桑线一标项目部、李连昌、张连生、赵海成、河南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邹继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继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继波撤诉。案件受理费47431.4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3715.70元由原告邹继波负担。审 判 长  王广宇审 判 员  李谢辉人民陪审员  赵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诗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