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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鼎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运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鼎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运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3596号原告:安徽鼎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闸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6928165601(1-1)。法定代表人:何卫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敬娥,该公司会计。被告:朱运虎,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安徽鼎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运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鼎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鼎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敬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