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与吴龙飞、和付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吴龙飞,和付正,张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622民初37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住所地:西华县箕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翟永志,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东,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吴龙飞,男,汉族,1987年12月06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和付正,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张占伟,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与被告吴龙飞、和付正、张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日被告吴龙飞向西华���农行营业部申请农户可循环非自助贷款50000元,担保人和付正、张占伟,贷款用途:购农用车,担保方式:三户联保,贷款循环期限三年,被告2016年1月5日用款50000元,于2017年1月4日到期,现结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被告吴龙飞、和付正、张占伟不在原告诉状写明的地址居住,原告起诉的被告住址不明,原告起诉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东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白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