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悦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悦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571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悦,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辽011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郝悦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郝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悦撤回上诉。沈阳市苏家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 锋审判员 崔 伦审判员 金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偲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