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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4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41384号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孙蔼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钢。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媛媛。被告: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佩妤。本院在审理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