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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6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黎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6042号原告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侯松宁,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某银行账户资金2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某名下价值2400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伍峥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 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