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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与孙志勇、孙玉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孙志勇,孙玉臣,丰华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364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地址濮阳市中原油田大庆路南段特修厂对过路西。组织机构代码证17423214-3。负责人王利萍,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利萍,系该社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培选,系该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孙志勇,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被告孙玉臣,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被告丰华重,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诉孙志勇、孙玉臣、丰华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