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袁君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袁君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北环大道56号。法定代表人:苏书全,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君朝,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袁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袁君朝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袁君朝至今未履行。2017年7月11日,本院作出(2017)鄂1381执58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袁君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袁君朝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袁君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袁君朝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前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