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井松、倪景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松,倪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井松,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倪景波,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李井松与倪景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721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井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景波支付37000.00元。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倪景波达了(2017)皖0406执665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安徽省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皖D×××××的雅阁牌机动车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执行财产不宜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倪景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李井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传虎 来自